安大略省租客權益查詢工具(ORRC)簡明指南

本指南依據安大略省《住宅租賃法》(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)編寫,但仍在等待法律審核。本指南不構成法律意見。請查閱該法的官方文本(英文),或聯絡法律援助診所或律師加以確認。

收到了N12通知?

N12通知表示房東、買家、他們的近親或護理人員打算搬進您的住所。這不是驅逐。如果您留下,房東必須向房東與租客委員會提出申請,並證明他們確實有此打算。

檢查您的通知 →

誰可以搬進來

檢查日期

通知上的日期必須在您收到通知至少60天之後,而且必須是一個租期的最後一天,例如月底。如果您簽的是固定期限的租約,這個日期不能早於租約結束。如果您願意,可以提前搬走,但要至少提前10天書面通知房東。

您可能應該得到一個月租金

房東通常必須在通知上的日期之前付給您一個月的租金,或提供另一個您接受的住所。如果N12是在2026年9月21日或之後發出的,而且通知上的日期是在您收到通知至少120天之後,房東就不必這樣做。買家要搬進來時,這個例外不適用。如果房東欠您這筆錢卻沒有付,委員會就不能命令您搬走。

如果沒有人搬進來

如果您搬走後,通知所針對的人沒有搬進來,您可以用T5表格向委員會提出申請,可能會獲得賠償。請在您搬走後一年內提出申請。

對於2026年9月21日或之後提交的T5申請,如果通知所針對的人(房東、他們的近親或護理人員)沒有在通知上的日期後60天內搬進來(如果您是在那之後才搬走的,則是在您搬走後60天內),委員會將推定這份通知並非真誠發出,除非房東能證明不是這樣。如果從您收到通知到您搬走後一年內,房東刊登廣告出租或把住所租給了別人、刊登廣告出售、拆除了住所,或開始把它改作其他用途,也同樣適用。如果通知是為買家發出的,這些推定不適用。

如果您真的搬走了,請留意是否真的有人搬進來,並保存您看到的任何廣告。

檢查您的通知 →

依據:《2006年住宅租賃法》第48、48.1、49、49.1、55.1、57、72和83條;第240/26號規例第1條;委員會解釋指引第12號。 來源:《2006年住宅租賃法》(英文) · 第240/26號規例(規定期限,英文) · 委員會的規則和解釋指引(英文)。

免費幫助

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(Legal Aid Ontario)可以為您聯繫免費的社區法律診所:請致電1-800-668-8258,或查找您附近的診所(英文)。致電時可以要求中文口譯。您也可以致電或發短訊到211,查找本地幫助。